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4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W)      后退距离(S)    后退距离的使用功能
  W ≥ 50m          20m        6m绿化 14m硬化
  40≤W<50m         15m        4m绿化 11m硬化
  30≤W<40m         10m        3m绿化 7m硬化
  20≤W<30m         8m        2m绿化 6m硬化
  W<20m           6m        2m绿化 4m硬化
  第二十九条 沿街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H≤1.5(S+W)。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河流和工程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城市规划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 建筑用地的绿地
  第三十一条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 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 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按下表规定执行:
  项  目  类  别       绿 地 率
  低层住宅           35~40%
  多层、中高层住宅         30~35%
  高层住宅           40~45%
  行政办公            30%
  商业金融           25~30%
  文化、娱乐、宾馆          45%
  体育、学校、科研           40%
  医院              45%
  疗养院             50%
  工业区            35~40%
  在老城区改造密集地段,执行上表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0%。
 第三十二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