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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确因经济困难而又需要予以公证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公民;

  (六)其他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公伤受害赔偿及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民事案件;

  (三)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二)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代理申诉、控告、听证及申请行政复议;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

  (六)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并组织实施。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后,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十五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外,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申请:

  (一)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三)公证事项,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务,只能在同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受理。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上级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下级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提请上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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