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二)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有关援助事项的事实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知向本级援助中心申请。

  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服务机构可直接提供援助。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5日内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与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向援助人员出具《援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服务机构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补办审核手续:

  (一)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及时提供援助会给当事人加大损失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援助的;

  (四)其他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当即援助的。

  第二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法律援助的,无特殊原因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