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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0日)废止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建设以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我市城市规划区具本范围是:
  (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一部分(兰唐公路以北7平方公里)共282平方公里;
  (二)弓长岭区总体规划界定47平方公里;
  (三)汤河水资源保护区54平方公里,汤河疗养区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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