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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制度。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没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每少安排一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单位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企业从税前列支;事业单位有纳税义务的,从税前列支,没有纳税义务的,从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主要用于:(一)补贴残疾人技术培训费用;(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三)生活困难的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四)表彰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安排残疾人就业支出。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和经统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表,按隶属关系抄送市、县(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中央、省在连单位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通知单》。单位接到通知单后,须于翌年三月底前,将基金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汇入就业服务中心(所)专设的银行帐户。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基金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0 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因单位亏损等原因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减免或缓交。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收取的就业基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机关、团体,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规定,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有大连市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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