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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4日)废止

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
(1988年6月2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三章 印刷、复录管理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六章 录像放映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出版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书刊、音像出版发行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传播、积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艺术创作的成果,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出版发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吸收世界文明成果,反映改革建设事业,鼓舞民族奋进精神的好作品,抵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出版发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一切出版发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供公开发行、传播的出版物,均属非法出版物。合法出版单位出版的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属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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