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房委(2002)4号 2002年5月24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
  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各为13%。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下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岗职工实际基本生活费计算。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岗职工本人同意,下岗职工也可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