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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工(1991)1888号 1991年10月23日)


市属工业总公司(局、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根据财政部(91)财工字第398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今年1月1日起对原执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包括列支)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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