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对不能逐日报告用电量的市内供电线路的用电单位,应每月进行汇总分析,于月后五日内报市电力办公室。
十六、县、郊区范围内,日用电量指标一千度以上的用户要逐日上报实用电量;凡不逐日报告用电量的,漏报一天,扣除当月一天的用电指标,连续漏报,连续扣除。对错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酌情扣减下月的用电量。
十七、县、郊区用电应认真做好高峰限电工作,严格执行《高峰电力管理细则》,除人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生产中根据产品工艺要求不能间断经批准连续用电的以外,必须躲开高峰时间用电。
十八、县、郊区工农业生产用电应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工业生产要坚持按产品或产值的用电单耗核算,农业生产要逐步对排灌、脱谷、粮米加工等摸索耗电规律,实行按用电单耗核算。
十九、县、郊区非生产用电单位应认真执行《沈阳市非生产用电管理办法》。
二十、由县、郊区厂矿转供的农村用电,应根据本办法及市电力办公室有关规定,对转供用电单位实行用电包干,负责分配用电指标,发放用电证。
二十一、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要加强对乡电管站工作的指导,对乡用电管理站的“三电”工作,以及电费收缴、财务管理、线路和设备维修等,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十二、各乡用电管理站,负责全乡工农业生产用电和非生产用电的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用电指标进行分配、考核、调剂,并督促检查用电单位严格按指标用电,不得超分超用,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规定。对违章用电和窃电严格进行查处,搞好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对低压线路自维变压器和用电设备搞好维修,确保安全运行。负责全村自管电度表(子表)的维护和管理,搞好核算和电费收缴工作。
二十三、各乡电管站对本乡范围内发生的人身感电、轻伤、死亡、大牲畜触电及电器设备损坏事故等,要根据“五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上级电力办公室,农电局和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