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240号、京财综(2000)1537号 2000年6月1日)
市水产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京水产渔政字〔2000〕15号)收悉。为了保护我国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同意你公司所属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严格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