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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原则及要求
  1、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完成凭证式国债帐务清理工作,并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金额、发行剩余金额及投资者提前支取的金额交由同级财政局审核,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以区县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并将移交凭证式国债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和同级财政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一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需要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金额、发行剩余金额及投资者提前支取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市财政局以正式行文予以批复。与此同时,市财政局要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金额、发行剩余金额、提前支取金额汇总后,以正式行文通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3、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要本着方便国债投资者兑付的原则,对有凭证式国债移交的区县,尽快安排一个相应的支行负责凭证式国债接收和兑付工作。并将接收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正式发文通知市财政局。
  4、发行剩余和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其本息资金移交单位已经垫付。因此,工行各接收单位应向移交单位支付相应资金。应付利息按各发行剩余和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开始计息日至移交日实际持有时间及适用利率计算。具体资金划拨手续和会计核算手续分行将另文通知。
  5、到期应兑未兑凭证式国债的兑付资金市财政局已全额下拨,因此,移交单位在移交时应按应兑未兑凭证式国债的本息总额,向接收支行划拨相应资金。
  6、至2000年底尚未到期凭证式国债的移交以券种为单位整体移交,不得部分移交;经帐务清理,凭证式国债收款单签发金额与市财政局确认金额不一致的,不办理移交。
  7、各区县财政局在移交时,要将有关移交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和兑付文件提交接收支行,以便接收支行能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兑付业务。
  8、工行各支行在接收凭证式国债之前,要根据同级财政局提供的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对移交清单所列明细逐笔核对,核对一致方可签署接收意见。
  9、凭证式国债移交时,移交单位对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责任。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填写不清、无法辨认、要素不全或内容有涂改的,接收单位不负责接收,由移交单位或同级财政局处理。
  10、凭证式国债移交后,要确保投资者所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单(购买者持有联)与留存备查联核对相符,并同时销记移交清单。凡购买者持有联填写不清无法辨认、要素不全或内容有涂改的,与留存备查联内容不符的,接收单位不负责兑付,由移交单位和同级财政局处理。
  11、对已接收的凭证式国债的会计核算办法,工行北京分行将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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