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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丙方对甲方报来的清单和“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后签发准予移交意见,送乙方复核。
  三、乙方根据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对清单所列细目进行逐笔核对,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后签发同意接收意见,并接收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情况汇总表》和《199 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移交清单》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条、信息披露
  一、乙、丙双方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将凭证式国债移交的有关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已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前,至少每3个月一次公布乙方办理兑付地址及甲(丙)乙双方咨询电话,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方便,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二、乙、丙双方公告内容应列有以下内容:
  1、已办理移交凭证式国债的券种及细节,以便投资者知道其持有的国债是否在移交之列。
  2、甲方停止办理已移交凭证式国债相关业务的时间。
  3、乙方开始办理已移交凭证式国债相关业务的时间。
  4、已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转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兑付业务,国债性质未变。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对移交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继续负有责任。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如下:
  凡在移交时出现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填写不清无法辨认、要素不全或内容有涂改,与存根联内容不符的,乙方有权对此券种凭证式国债不负责接收,退还甲方处理。
  凭证式国债兑付时,要确保投资者所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单(购买者持有联)与留存备查联核对相符,并同时销记移交清单。凡购买者持有联填写不清无法辨认、要素不全或内容有涂改,与留存备查联内容不符的,接收单位不负责兑付,由移交单位或同级财政局处理。
  乙方义务如下:
  负责按照财政部兑付文件要求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
  第五条、丙方义务
  丙方对移交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甲方撤销后,丙方对移交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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