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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认猪肉活体储备饲养企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避免饲养企业重复承担各级、各地储备任务
  鉴于饲养企业分布较广,有本市企业,也有外埠企业。因此,各承储企业在初步验收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必须避免本市储备同国家储备、其它省市的地方储备的重复;本市不同承储企业同时将同一饲养企业作为饲养基地的,必须避免其重复承担本市储备任务。饲养企业所承担的各级、各地活体储备任务的总数要低于其年出栏量的70%。
  (二)严格执行《验收条件》,确保饲养企业验收质量
  各承储企业要认真理解、执行《验收条件》,对饲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验收,确保验收质量。市商委、市财政局在抽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承储企业弄虚作假或没有按照《验收条件》的要求进行严格验收的,除取消猪肉储备活体饲养企业资格外,还将追究承储企业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活体储备承储资格。
  特此通知

  附1:

北京市政府储备商品生猪饲养承储企业验收条件(试行)



  依据《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以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制定本条件。
  一、选址
  1、猪场要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畜禽饲养区。
  2、猪场应建立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地势较高、干燥、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
  二、场区布局与设施
  1、场区有完整的、封闭型的围墙。场区内的道路坚硬、平坦、无积水。猪舍、运动场、道路以外地带应进行绿化。
  2、场区必须设有更衣室、厕所、淋浴室、休息室。场内的饲养区、生活区应建在场区的上风、高燥处,兽医室、产房、隔离病房、贮粪池和污水处理池应建在场区的下风、较低处。
  3、场区猪舍应坚固耐用,宽敞明亮,排水通畅,通风良好,能有效地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夏季应增设电风扇或排风扇通风降温。
  饲养区门口通道地面应设消毒池,人行通道除设地面消毒池外,增设紫外线消毒灯。
  4、场区内应设有猪粪尿处理设施。
  5、场内必须设有兽医室,内有必备的兽药,并配备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兽医人员。
  三、猪舍建筑与设施
  1、猪场按四阶段养猪生产工艺要求设计要建有公猪舍、妊娠舍、产仔舍、培育舍、育肥舍。除公猪舍、育肥舍可建为半开放式外,其它均为封闭式猪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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