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集体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京财统评(2001)4号 2001年2月6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规范集体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统一全市企业审批口径,理顺市、区(县)间审批关系,促进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集体企业改制进行清产核的有关审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责任范围:
  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市级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已成立清产核资办公室的区(县),需在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审批区(县)级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中央驻区(县)集体企业改制的清产核资工作。对未成立清产核资办公室的区(县),其所负责的清产核资工作暂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办理。
  二、规范审批程序:
  要求改制企业统一按照文件下发的审批材料格式上报,做到审批手续全市一致,规范清产核资工作审批程序。
  三、监督检查:
  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各区(县)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在2月底以前将负责集体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机构名称、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
  附:
清产核资需上报的材料
(北京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000年十二月)
  一、产权界定申报表;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
  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书(1-3页);
  四、产权界定协议书(样本);
  五、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企业成立时章程;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本企业、上级企业、投资单位、合作单位);
  八、上级同意脱钩改制的批复;无主管企业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企业登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