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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二○○○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二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 2000年6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5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享受副局级待遇的不足90元的按90元调整;享受正处级待遇的不足75元的按75元调整;享受副处级待遇的不足65元的按65元调整;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按55元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进行确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中,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6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在调整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及原临时工养老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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