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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84号 2001年5月31日)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有关职业介绍机构:
  为了维护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行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之前,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核准“组织招聘洽谈会”或“招聘洽谈”内容的职业介绍机构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组织招聘洽谈会内容:
  (一)《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两年来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会工作总结(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
  (四)工作人员花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及简历;
  (五)验资机构验证的固定资产验资证明。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其《许可证》中核准“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上)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下)的内容:
  (一)有《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二)自开业以来举办大、小型招聘洽谈会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有2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
  (四)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凡《许可证》中未核准“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内容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举办招聘洽谈会。
  四、各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其协办或合办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且核准有“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内容。协办或合办单位不得少于4家。
  五、各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必须主题明确,并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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