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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1999]4号 1999年5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以下简称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效益基数的核定
  挂钩企业的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为主。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效益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要逐步向和单一经济效益指标挂钩过渡。在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时,挂钩效益指标中实现利润所占比重不得低于50%。
  1999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按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核定。1999年新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1999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1998年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而增加的人员,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当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的,可按实提人均工资水平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99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其他情况增减的人员,原则上按”增人增资增效益,减人相应核减工资总额”的原则办理。对1998年少提工资的挂钩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1999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效益基数做相应调整。
  1999年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上报市统计局104表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定。
  1999年实行总额包干和平均核定办法企业的工资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总额包干办法企业,1998年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而增加的人员,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的,可按实提人均工资水平核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1999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当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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