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为使工效挂钩工作与挂钩企业人工成本状况有机的结合起来,避免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盲目性,自1999年起,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将根据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状况的好坏及行业人工成本情况确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企业上报的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的有关数据,计算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企业人工成本系数=(人事费用率×0.5)+(劳动分配率×0.5)
其中: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人事费用率=------------×100%
同期销售(经营)收入总额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劳动分配率= --------×100%
同期增加值总额
第二步:将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系数对应我市公布的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计算企业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
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计算出的挂钩浮动比例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计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按上述办法确定的挂钩浮动比例;企业计算当年下浮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按上述办法确定的挂钩浮动比例。当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企业当年挂钩浮动比例大于1:1时,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1,计算下浮工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
对暂不具备按上述办法确定浮动比例的挂钩企业,其挂钩浮动比例一律控制在1:0.75以内。
五、实行工效挂钩和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凡有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享受”三家抬”政策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按实提挂钩和包干工资水平核减挂钩和包干工资总额。
六、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原则上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下浮,不再执行挂钩工资保80%的政策,但应保证其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凡实行“一户统挂、统包”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于年底之前,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达的挂钩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分解给所属企业并将结果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市、区、县属集体企业,效益较好、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区、县劳动局、地税局批准核定后,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