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力度和节奏,提倡“多兼并、少破产,多分流、少下岗”。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下岗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0%的要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由本企业分流安置,不得推向社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如果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企业不要安排其配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员下岗。要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规模和区外劳动力的使用;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企业劳资部门代管。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设在企业的劳资部门,由企业劳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抓这项工作,为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按规定的基数及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接受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管理、指导和协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有就业要求但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符合内退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要由企业按规定实行分流,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为3年,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按略高于失业救济标准安排,第一年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115%,第二年不低于110%,第三年不低于105%。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