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哪一级管理的企业由哪一级财政解决。社会筹集的部分包括: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提取5‰;对使用农民工和区外劳动力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农民工或一名区外劳动力每年征收200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由收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从其掌握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本企业负担。
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的安排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内部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要从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区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使之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商业、饮食业、旅游业、民用住宅建筑业、家庭和社区服务业,使之成为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加快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以提供就业岗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这些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而创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程序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国家出台的有关减免税收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优惠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企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下岗职工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各地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