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所有企业(含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以不低于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原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原未购买现在愿意购买的,可按原定的政策购买;愿意租用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自1998年起,从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
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做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追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要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争取1999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
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