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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部分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部分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8)48号 1998年3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西式烹调、西式面点、餐厅服务员、汽车维修工、电焊工、按摩师首批6个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并将陆续组织制定其他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各区、县劳动部门应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核,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

西式烹调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1.校长:一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及管理5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一人以上,专职不少于一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办公室人员:一人以上,专职不少于一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二人,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三、教师(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1.理论课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2.实习指导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四、场地(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1.办公用房:2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5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40套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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