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责范围的通知
(京财协(1994)1224号 1994年7月25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职责范围通知如下:
北京注协的主要任务是,受北京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并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京临时执业,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开展注册会计师培训和业务交流。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负责审批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监督、管理其依法执行业务。
三、审批和管理加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四、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需要,拟订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及专业标准的具体规范。
六、具体实施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注册培训规划,组织和推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七、组织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协调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
十、开展与外国会计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