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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1998修正)[失效]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附送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发现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项目的编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可责令其纠正或宣布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效,企业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在限期内未报送的,可对企业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由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分;拒不报送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给委托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标准,按国务院证券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人员。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依法经认定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承办本规定的审计业务。
  企业委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须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否则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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