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鼓励农业企业以技术、管理、劳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农业合作。规范边境地区的对外农业合作和投资行为,加强统一规划和指导,必要时纳入我国与有关国家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化无序为有序。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培训。开辟多种渠道解决农业“走出去”的资金不足问题,推动我国农业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投资合作,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考虑在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项下给予支持;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投资信贷及担保;允许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在海外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农业对外多双边合作。发挥区域合作机制的作用,利用双边联委会和多边磋商机制以及各种国际论坛,加强宣传,大力推介我国的农业产品、企业、技术和政策,牵线搭桥,全方位推动对外农业合作。要将发展多双边农业合作与援外、对外承包劳务结合起来。加强对各国农产品市场的调研,确定我国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重点和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市场拓展工作。
(六)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协调
第十六条 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协调。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承诺,有关部门要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且有碍于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要坚决废止或修订。同时,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与配套,发挥整体效应,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抵触。要加强农业对外谈判和交涉的立场协调。
第十七条 优化农产品出口环境。要改善对农产品出口的监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增强服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规范农产品出口环节的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禁止乱收费。
各地方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将本意见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农业部、外经贸部反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