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驾驶人员为赌博活动提供机动车辆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处罚外,还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八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打击报复、威胁、行凶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在本单位、本管辖区内都有宣传教育、禁止赌博的责任。并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对明知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者将赌博违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应予保密。
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政府制止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一条 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没收的赌博财物,一律登记造册,上缴国库。赌博者之间由于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无效。
第十二条 冒充执法人员以抓赌为名,敲诈勒索,劫掠财物的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 公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骂、侮辱参加赌博活动的人员。违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劳动教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分的,其处理和执行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