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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0)37号 2000年5月22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拟定的《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1999〕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分散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门诊医疗费用风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人员,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采取下列两种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选择:
  (一)按年度缴费,每年缴一次,具体金额为:每次缴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0.1%×每次缴费时本人实足年龄。初次参保当年不足12个月的,当年缴费金额为:当年年度应缴额÷12×当年缴费月数。每一次缴费满200人以上时,按应缴金额的80%缴费。
  (二)一次缴纳若干年保险费,具体金额为:
           缴费时当年缴费年限(上标)
  应缴金额×(1+7%)    ×缴费年限。
  计算缴费金额的最小单位为元。
  第四条 按年度缴费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其间未按本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过门诊药品费用者,从第21年起,按应缴金额的50%缴费。连续缴费满25年,其间未按本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过门诊药品费用者,从第26年起,不再缴纳保险费,可以终身享受本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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