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丹麦等国部分贷款项目对外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761号 2000年5月24日)
石景山区财政局、北京一轻工业总公司、北京市热力公司、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原由外经贸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承担转贷的丹麦、芬兰、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债务管理工作已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目前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有关贷款项目按时还款,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现将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丹麦等国部分贷款项目对外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项目单位在接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还款单据后按规定及时将应还的到期本息汇入中国进出口银行帐户,并在还款后立即将有关还款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项目单位在规定的还款到期日无法对外还款时,应提前两周将欠款本息、欠款原因及预计还款时间等情况书面通知我局。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监督项目单位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