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2000)92号 2000年5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93〕2号)和《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4号令)精神,现对因自谋职业或因各种原因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复退军人档案移交、接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复退军人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三类人员。
二、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档案材料清单》及《档案转移通知单》(样式附后);
(二)自谋职业申请书;
(三)入伍前档案材料;
1.入伍前是学生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
2.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档案中应有《招工审批表》或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证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四)服役期间的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
3.服役期间(含待安置期间)受过处罚的应有处罚材料。
(五)其他材料。
三、档案移交程序:
1.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派人持介绍信将复退军人档案在做出转档决定20日内转往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转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2)按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置的复退军人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管理。
四、档案接收工作:
1.劳动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接收复退军人档案。
2.若档案材料不全,由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缺损原因出具证明后,再行接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移交、接收申请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