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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后,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当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相应的建筑节能墙改专项支出户。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双方应当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必须约定资金专款专用和成果归属。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建筑节能墙改办和财政部门应要求申请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鉴定或验收,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研究开发报告及鉴定验收资料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符合建筑节能墙改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
  (二)符合建筑节能墙改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项目符合建筑节能墙改政策的要求;
  (三)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
  (四)项目自有资金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50%;
  (五)具备偿还担保条件。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需使用专项基金时,应分别向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专项基金不敷应用时,经区县建委核准,申请企业可向市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5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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