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农(2001)2110号 2001年11月11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农业局:
为了加强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77号文件《关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下发《北京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发展畜牧业,加强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77号文件《关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对牲畜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扑杀病畜和同群畜的防治政策,并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给予补助。我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是用于对肉牛、奶牛、猪、羊等偶蹄牲畜进行免疫、扑杀及疫情处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按照国家、企业和养殖者共同负担;中央、市、区县财政配套的原则使用。
四、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各类牲畜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市属国有养殖场以及疫病防治单位。
五、牲畜口蹄疫防疫疫苗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疫苗的直接费用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使用者负担,疫苗储运实际发生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六、染疫动物杀扑费用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养殖户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1.养殖小区的扑杀补助标准为:羊300元/只,猪600元/头,牛1500元/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山羊和绵羊、犊牛和成年牛、仔猪和成猪等在统一补助标准范围内有所区别,奶牛、种畜的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种羊:600/头,种猪1000元/头,奶牛和种牛3000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