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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28日)废止(原因:新法代替)

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
(京政发(1984)41号 1984年3月12日)


  为了保证首都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反对招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招收工人必须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
  第二条 统筹安排劳动力,就近招收,控制郊区人口进城。
  第三条 招收工人要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招收工人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实施。

二、招工计划

  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因生产、事业的发展,需要招收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中央在京单位经劳动人事部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招工计划应包括招收的人数、工种、男女比例。
  各单位因自然减员需要补充新工人,地方单位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纳入招工计划。
  第六条 市劳动局按照各区、县劳动力资源的情况和就近招工的原则,将各部门、各地区的招工指标分配到各区、县,各区、县再分配到街、镇、乡。
  招工指标一经下达之后,区县与区县之间、街道与街道之间、镇与镇之间、乡与乡之间不得自行调剂。招工单位不得在指定的招收地区之外招收。
  第七条 各招工单位要制定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收人数和工种:要按技术工、熟练工、壮工三类分别开列工种名单及每类工种招收的男工人和女工人的人数。(2)对各类工种工人文化水平和身体条件的要求。(3)工资、福利待遇。(4)工作地点。(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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