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实施总体规划的决定
(1984年2月15日)
今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原则批准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作了重要批复。国务院的批复确定了我市的城市性质,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指明了城市建设的方向,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性质,驻在青岛地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毫无例外地坚决贯彻执行,为把我市逐步建设成为以轻纺工业为主,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科研、文教事业发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风景旅游和港口城市而努力奋斗。为了保证国务院《批复》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宣传《批复》和总体规划。最近,要召开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会议,传达学习《批复》的精神和总体规划概要,印发《批复》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宣传提纲》,举办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展览会和讲座,进行广泛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传达、宣讲,组织学习和参观。报社、电台、电视台要积极配合,大造舆论。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全市干部和群众都了解《批复》的精神和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批复》和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顾全大局,克服与防止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反对不正之风,自觉执行《批复》和总体规划,
二、抓紧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城建部门要以《批复》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使各项建设有所遵循。要紧密结合制定“六五”、“七五”计划,安排好城市建设的具体计划,保证总体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三、严格控制城市规模。遵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规模,必须严格人口和城市用地规模。在控制人口方面,要继续加强计划行育工作,控制城市人口自然增长。同时,计划、公安、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凡新迁进或新成立的驻青单位,必须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到二000年市区(不包括黄岛区,下同)非农业人口要控制在一百一十五万人以内。为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今后市区工业的发展,主要是利用现有厂房,通过技术改造,改变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市区不再新建、扩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对现有用水多、占地多、运输量大、技术落后、污染扰民的企业要进行调整、改造或迁移。同时,积极发展卫星城镇,逐步形成以青岛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到二000年市区的用地规模要控制在一百一十五平方公里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