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产权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具体负责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权档案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应建立健全产权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费用,保证产权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支持和协助做好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档案的归档
第七条 产权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材料:
(一)房屋产权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买卖(交换)合同书、房产继承公证书、房产赠与公证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转移的批文、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文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用地批文(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新建(改、扩建)计划文件、投资批文、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中记录的文件材料:登记申请表、收件收据存根、墙界表、建筑面积计算表、户室对照表、登记审批表、转让申请表、转让审批表、转让过户单、权属证书存根、权属证书芯页等;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文件材料:借款合同(主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的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收件收据、抵押登记申请表、审批表。
三、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卡片:房屋栋卡、产权索引卡、地名索引卡等。
四、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簿册:发证记录簿、产权清册等。
五、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摄影照片、录相磁带、计算机存储的光磁盘等。
六、其它房屋权属资料:冻结文书、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八条 产权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按规定可收复印、复制件的,应由收件人进行核对,并注明核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