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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每件(宗)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产权登记人员应按规定清理有关产权文件材料,及时送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限制房屋产权转移的文书,由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接受,并及时登录。

第三章 产权档案的整理

  第十一条 产权档案案卷的编目:

  一、卷内文件材料,用铅笔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正面在右上角编写,背面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二、文件目录放在案卷文件材料之前。备考表放在案卷文件之后并记录总页数(大写)、立卷时间、立卷人、修改补充等需要的情况。

  三、案卷封面包含全宗号、业务宗号、测量号、所有权证号、共有权证号、产别、产权人、管理人、房屋座落、编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二条 产权档案案卷应按规定整理、排列、装订,做到整齐、美观。新增资料放原有资料之前,不分册装订。

  第十三条 产权档案按图丘号建档,分栋按产权人立卷,分区按测量号、栋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上柜。

  第十四条 抵押档案保存期限为他项权利注销之日起一年以内,过期除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和他项权利注销申请表之外,其他文件材料销毁。

第四章 产权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档案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产权档案文件材料、及时为房屋产权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争议诉讼和仲裁、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房地产档案馆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谨防产权档案的散失、泄密。房地产档案馆要定期对产权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以更好地利用产权档案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产权档案管理要逐步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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