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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重要性的认识。《条例》从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的高度,对管道通过沿线的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讲解活动,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自觉性。

  二、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管理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协调解决好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着力抓好管道上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工作。要积极做好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后建、改(扩)建及维修工作中的服务工作,协助管道企业及时对事故管道组织抢修、对泄漏和排放的原油进行回收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条例》,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管道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油区范围内的市、县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油区范围以外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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