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04]1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3日局办公自动化专题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农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方便广大市民获取我局有关政务信息,督促我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二)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情况;
  (三)农业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局行政审批、复议制度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行政审批结果;
  (五)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的申报指南及相关情况;
  (七)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八)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九)局领导成员职责及变更情况;
  (十)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农业专家选拔、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局普发不涉密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