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长江贸易大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长江贸易大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二月五日 宁价房物字[2001]014号)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长江贸易大楼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并可按合同约定在8%幅度内上浮收费标准。公共服务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公共水电费和空调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