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海峰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根据拟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地范围,做好勘测定界、土地资产评估、绘制地块宗地图、起草土地使用权招标及拍卖有关文件等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