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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十五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3、报名地点、时间;
  4、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时间;
  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拟招标地块的区位和面积确定。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1、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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