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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8日)修订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处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 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须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代办单位。

  第五条 安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规划、国土、城管、水利、物价、工商、公安、税务、电信、供电、公证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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