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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行备案管理,由拆迁人在拆迁期限满30日内将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档案管理要求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不予补偿。
  在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拆迁证件不全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83年5月31日前修建的,给予估价补偿;
  2、1983年6月1日至1985年10月15日期间修建的,按估价的50%给予补偿;
  3、1985年10月15日后修建的,不予补偿。
  各县拆除证件不全的房屋时,对被拆迁房屋是否进行补偿,由各县结合本县城镇规划的制定和报、批时间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先由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连片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抽样评估出各地块各类用途、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价值,提供给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用于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可以按基本价值作为参照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建筑面积等因素修正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金额存有争议的,可委托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条款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双方就评估金额仍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评估服务费的支付,按谁委托、谁负担,共同委托、共同负担的原则执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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