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只向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使用人一方发放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时中止租赁合同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向被拆迁人发放,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发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一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递增10%,递增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使用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按自行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50%的标准,对周转房使用人付给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未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将单元式住宅房屋改为办公室、娱乐室、活动中心或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无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证明,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国有、集体企业待工人员,应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六个月补助费。
第四章 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用房时,按本章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村民住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不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划地迁建。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人原建筑面积10%以内部分,按土地建造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结算。
拆迁连片村民房屋,有条件建设农民新村的,由拆迁人按规划要求建设,结合前款的规定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