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思署发[2002]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地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区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行署制定了《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教兴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四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