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在区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审批、登记办法,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和第3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对全区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二)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二节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二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