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显著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七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参加单位。
第十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先进性突出:引进应用技术在行业内属成熟的先进技术,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先进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行业的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