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和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参与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地直各部、委、办、局和地区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思茅地区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思茅地区部队;
(五)经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以上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七条 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 思茅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区外(包括国外)或者在区内的外资机构(包括国内区外和国外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