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 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地区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奖励委员会审定后的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