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清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一条 地区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地区奖励办公室审核。地区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地区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县(市)的异议处理,由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四十三条 地区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地区奖励委员会提交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四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批;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批;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五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决议进行审核,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