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思茅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3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7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经费。
第四十七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十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九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十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区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三条 参与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